2011年10月25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法規(EU) No 1169/2011關于向消費者提供食品信息,該法規規定了食品信息特別是食品
標簽管理一般原則、要求和責任。為了告知消費者食品中存在工程納米材料,法規(EU) No 1169/2011要求所有工程納米材料成分必須在成分清單中明確說明,且在單詞“納米”之后以括號的形式標注具體的成分名稱。該規例經歐洲委員會修訂后,把納米物料定義為“任何故意制造兼含有粒子的物料,粒子在游離狀態,或者形成為聚合體或凝聚物,50%或以上粒子的一個或多個三維尺寸介乎1納米至100納米之間?!?/DIV>
1169/2011號法規于2014年12月13日生效,但是其中第9(1)條第(l)點關于“營養聲明”的強制性要求將于2016年12月13日實施,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,該規例才強制要求食品供應商標示營養聲明。
根據該法規,食品生產商須確保擬向消費者供應的食品,其標簽印有營養資料一覽表。法規的要點之一,是強制規定預先包裝食品須附有營養資料,包括每100克或每100毫升的能量值以及脂肪、飽和物質、碳水化合物、蛋白質、糖及鹽含量,在同一視線范圍內列出,用意是讓消費者能選擇更有益健康的食品。強制營養聲明必須表列,假如空位不夠,可以線式排列。食品營運商可以用其他表達形式來顯示能量值和營養含量,例如圖案或符號,但須符合若干準則,例如必須是消費者可以理解的。
相關輸歐食品出口企業:要密切關注歐盟方面發布的食品標簽內容的更新,在接受客戶訂單時應對該國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解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;此外,建議通過國際認證的權威實驗室測試,了解不同產品營養成分,確保產品標示無誤,以避免歐盟對其產品質量發出警訊、拒收等情況。